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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老人福利

更新日期:
112-08-07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老人福利
問題 
申請假牙補助的資格及補助內容
解答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

      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三)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本市衛生局「高齡友善固齒整合照護計畫口腔篩

      檢暨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補助」或本府民政處「原民長者假牙補助」者,

      須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二、補助內容

申請後使得開始製作活動假牙。

(一)活動式假牙

(二)配件或金屬床

(三)篩檢費

(四)維修 



三、申請時限

當年度計畫核定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經費用罄為止。

 

四、應備文件

請檢具應備文件至當年度配合之醫療院所申請補助。

(一)當年度本市三區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身心障礙補助費證明或核定公文,或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之證明或核定公文,或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達50%以上核定補助之證明或核定公文,上述證明或公文影本擇一提

      供。

(二)身分證影本、健保卡。

      年滿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須提供戶籍謄本。

五、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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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535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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