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
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三)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本市衛生局「高齡友善固齒整合照護計畫口腔篩
檢暨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補助」或本府民政處「原民長者假牙補助」者,
須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二、補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