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65歲居住本市(不論設籍與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於本市之受通報長者,且有以下情形之ㄧ者:(1)獨自居住。(2)同住者無照顧能力。(3)經訪視評估須列冊關懷之老人。(3)65歲以上夫妻同住。(4)經本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2.由志願服務團體分區,每月提供電話問安、關懷訪視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