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受隔離或檢疫者:
1.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
2.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如趴趴走、或有資料 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
3.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照顧者: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申請應檢附資料:
●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倘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照顧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照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7.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8.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9.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線上申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臨櫃或郵寄申請。
※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四、防疫補償方式: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109/3/17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109/6/17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受隔離或檢疫者:
1.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
2.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如趴趴走、或有資料 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
3.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照顧者: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申請應檢附資料:
●受隔離或檢疫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倘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得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照顧者: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照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7.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8.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9.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線上申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臨櫃或郵寄申請。
※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最遲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四、防疫補償方式: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109/3/17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取消防疫補償金。
#109/6/17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