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標準與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金額」
壹、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12月4日社家幼字第1060601351號函辦理。
貳、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與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金額依據「本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辦理投保。
參、營運擔保能力金額標準為: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證明,新臺幣30萬元以上。
肆、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為: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伍、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並僅得運用孳息。
壹、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12月4日社家幼字第1060601351號函辦理。
貳、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與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金額依據「本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辦理投保。
參、營運擔保能力金額標準為: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證明,新臺幣30萬元以上。
肆、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為: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伍、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並僅得運用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