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者(114年標準為15,515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9萬5,000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373萬元者。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1)三區區公所:北區5152525轉303、東區5218231轉305、香山區5307105轉308。
(2)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老人福利科(洽詢電話:5352386分機203)。
建議答案:
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515元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者(114年標準為15,515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9萬5,000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373萬元者。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1)三區區公所:北區5152525轉303、東區5218231轉305、香山區5307105轉308。
(2)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老人福利科(洽詢電話:5352386分機203)。
建議答案:
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