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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社會救助

更新日期:
106-11-01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社會救助
問題 
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核發救助對象?
解答 
設籍本市之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
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

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

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

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

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及設籍

本市之民眾在外縣、市獲得工作,缺乏車資,無法前往就職者,得申請車資救助。無名屍之

殮葬救助,不受第一項設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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