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階段-申請、核准
1. 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2.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印章。(查驗後歸還)
3.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4.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個月內, 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
5.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6. 申請居家無障礙者,檢附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7. 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二)第二階段-購買、核銷
1. 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
2. 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若提供家屬存款簿者,則須檢附轉撥同意書)。
3. 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4. 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