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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兒童少年及家庭福利

更新日期:
106-11-01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兒童少年及家庭福利
問題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對象?
解答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所指遭遇困境及無力撫育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未同戶籍或同住者,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 單親扶養非婚生子女。

(五) 父母、養父母一方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六)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七)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八) 由法院責付,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 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區公所函報本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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