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新竹市公益勸募活動申請須知及表件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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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新竹市政府 | 社會處聯絡電話 | (03)5352386#301、302、303 |
應備文件 及書表 |
發起勸募活動者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許可: 一、 申請函。 二、 發起勸募活動申請表。 三、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公立學校應備公函。 四、敘明活動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之勸募活動計畫書。 五、敘明使用期限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網頁平台 1.發起勸募活動者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備齊文件進入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 提出申請許可。 2.勸募團體辦理公益勸募活動自我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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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1.公益勸募條例 2.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3.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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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 1.為勸募團體申辦勸募活動,其活動所在地位於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勸募所得財物其用途係用於 有關本市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或其他經本府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之勸募活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規定向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許可始得辦理。 2.得發起勸募者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3.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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