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計畫備案成果備查
聯絡電話 5352386分機302 傳真號碼 5351509
地址 新竹市中央路241號
洽辦單位 社會處社會行政科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項目內容
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擬定志願服務計劃,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備案或備查:
一、設址本市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1.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2.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 處,俾利完成年度備查。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
服務對象 各運用單位
應備文件
以正式公文函送社會 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計畫書或辦理成果
二、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三、組織章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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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5352386分機302 傳真號碼 5351509
地址 新竹市中央路241號
洽辦單位 社會處社會行政科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項目內容
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擬定志願服務計劃,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備案或備查:
一、設址本市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1.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2.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 處,俾利完成年度備查。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
服務對象 各運用單位
應備文件
以正式公文函送社會 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志願服務計畫書或辦理成果
二、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三、組織章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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