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落實無紙化,本市115年將全面電子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一、申請規定:
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條文、衛福部「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
2.志願服務榮譽卡僅限志工運用單位送件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3.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附清冊及函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電子榮譽卡。
4.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到期可提前1個月申請換卡,例:108年10月31日到期,可108年10月1日送出申請。
5.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6.志工可自行加入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會員,有個人電子榮譽卡,如需紙本可由志工運用單位在位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列印。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惟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二、申請對象
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申請流程:線上申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1.志願服務榮譽卡須運用單位登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且所登打之「基本資料」、「服務時數」、「教育訓練日期」、「服務年資」資料正確方可點選送出,如有遺漏上開資料,無法送出申請案件。
2.檢具資料:
(1)公文。
(2)電子榮譽卡申請清冊。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新竹市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申請。
3.審製時間:須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4.通過後,電子榮譽卡同步顯示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志工登入會員中心後即可使用,或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於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列印後供志工使用。
一、申請規定:
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條文、衛福部「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
2.志願服務榮譽卡僅限志工運用單位送件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3.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附清冊及函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電子榮譽卡。
4.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到期可提前1個月申請換卡,例:108年10月31日到期,可108年10月1日送出申請。
5.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6.志工可自行加入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會員,有個人電子榮譽卡,如需紙本可由志工運用單位在位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列印。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惟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二、申請對象
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申請流程:線上申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1.志願服務榮譽卡須運用單位登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且所登打之「基本資料」、「服務時數」、「教育訓練日期」、「服務年資」資料正確方可點選送出,如有遺漏上開資料,無法送出申請案件。
2.檢具資料:
(1)公文。
(2)電子榮譽卡申請清冊。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新竹市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申請。
3.審製時間:須7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4.通過後,電子榮譽卡同步顯示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志工登入會員中心後即可使用,或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於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列印後供志工使用。


志願服務內容
電子榮譽卡申請清冊
(XLSX)
(ODS)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