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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及災害救助

急難救助
發布日期: 
107-06-22
類  別: 
急難及災害救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急難救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申請期限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對象
一、 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7.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前往就職。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再予一次之救助。

救助標準
1.喪葬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二萬元。
2.醫療費和生活費急難救助: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一萬元。
3.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4.無名屍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全戶戶籍謄本。
4.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正本;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5.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入戶證明,或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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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新竹市民眾急難救助申請書|
瀏覽人次:41165 人    更新日期:10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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