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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發布日期: 
112-01-01
類  別: 
身心障礙者福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11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2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
三、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健保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申請方式
一、11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輔具補助新制(新的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補助者,身心障礙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保固書影本等),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核銷事宜(且所備文件無誤)。
二、每人最高補助項次2年4項。
三、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75。
3.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50。「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應檢具以下規定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核准
1.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及印章。
3.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查驗用)。
4.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個月內,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6.申請居家無障礙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 。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及依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文件)。
(二)第二階段-購買、核銷
1.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
2.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若提供家屬郵局存款簿影本、3.身心障礙者或家屬非郵局存款簿影本者,須另檢附轉撥切結書,且非提供郵局存款簿者另加附收據)。
3.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5.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
6.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依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7.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8.另依據「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廠商代償墊付」實施計畫」者,應依計畫檢附相關文件。
相關附件:
 輔具補助基準表-新竹市
 醫療輔具補助標準111.01.01
 輔具評估規定簡表
 限居家使用輔具項目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1120101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簡易核准通知11201-東區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簡易核准通知11201-北區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簡易核准通知11201-香山區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請款表-第二階段請款
 補助轉撥切結書
 居家無障礙修繕同意書
瀏覽人次:26332 人    更新日期:1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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