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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補助
發布日期: 
115-01-01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補助  
 
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二)服務對象獲本計畫補助,裝置費五年內最高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萬4,000元,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三)服務對象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四)服務對象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取得本市衛生局「高齡友善固齒整合照護計畫口腔篩檢暨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補助」或本府民政處「原民長者假牙補助」者,須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申請後使得至當年度配合之醫療院所裝置假牙。
(一)活動假牙裝置費
(二)固定假牙裝置費
(三)維修
(四)篩檢費
(五)配件
 
申請時限
當年度計畫核定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經費用罄為止。
 
應備文件
請檢具應備文件至當年度配合之醫療院所申請補助。
(一) 年度本市三區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補助費證明或核定公文,或經本府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之證明或核定公文,或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核定補助之證明或核定公文,上述證明或公文影本擇一提供。
(二)身分證影本、健保卡。
(三)年滿55歲以上未滿65歲原住民須提供戶籍謄本。
 
瀏覽人次:1842 人    更新日期:1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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