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及款項:
2.申請資格:設籍且居住新竹市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100萬元(以4口人為計算標準),每增1人增加15萬元。
(3)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僅資格審定)
傷病醫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僅資格審定)
扶助對象 | 款項內容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兒童托育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法律訴訟補助 | 創業貸款補助 |
---|---|---|---|---|---|---|---|---|
第一款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 | ○ | ○ | ○ | ○ | × | ○ |
第二款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 | ○ | ○ | ○ | ○ | × | ○ |
第三款 | 家庭暴力受害。 | ○ | ○ | ○ | ○ | ○ | ○ | ○ |
第四款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 | × | × | ○ | ○ | × | × |
第五款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 | ○ | ○ | ○ | ○ | × | ○ |
第六款 |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 | ○ | ○ | ○ | ○ | × | ○ |
第七款 |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經社會處(社工)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 ○ | × | × | ○ | ○ | × | × |
2.申請資格:設籍且居住新竹市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100萬元(以4口人為計算標準),每增1人增加15萬元。
(3)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僅資格審定)
傷病醫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僅資格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