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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助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
發布日期: 
113-01-02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一、實施對象:
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資格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稱申請人),將幼兒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服務合作對象,且申請人一方及幼兒均設籍本市。

二、補助標準:
(一)送托本市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包括與本府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
除原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每位兒童每月金額(如附表)外,另增額補助兒童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二)送托本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本市公共托嬰中心者:
除原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每位兒童每月金額外,另增額補助兒童每月500元至滿三歲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三、注意事項
(一)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本府得向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相關資料。
(二)申請人須於公共化或準公共補助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提出「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申請,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三)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如經本府終止契約,給予申請人3個月緩衝期另尋覓及轉托其他符合本補助請領要件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共托嬰中心者,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停發,不得提出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1.以詐欺(如未實際送托幼兒)、提供不實資料(如托育契約)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2.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3.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或未送托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之合作對象。
4.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部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
5.申請人未將本補助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
(五)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時,本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有前款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府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附件:
 新竹市加碼托育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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