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年度課程資訊
(一)報名方式
請洽詢本府委託辦理之團體(如下),歡迎於週一至週五8點至17點電話聯絡單位瞭解課程資訊。
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聯絡人及電話:蔡小姐03-5309017
(二)上課日期
3月5日至6月26日(不含4月2日、4月3日、6月4日及6月5日),共30日。
(三)上課時間
每週六、日,8點30分至18點30分。
(四)報名資格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托育人員資格或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之社會工作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
2.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國民為優先,如有餘額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3.報名錄取順序依據本府辦理本項訓練課程實施計畫辦理。
二、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9條。
三、辦理目的-為培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以提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服務品質。
四、開班規定
(一)訓練地點限於新竹市,每班上課期間自開課日起不得逾1年。
(二)每班參訓人數至多50人,至少30人。
(三)辦訓單位於計畫期間以開辦2班為原則,另視參訓需求可申請增班。
五、訓練內容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規定擬定。
六、訓練時數
(一)15學分:270小時。
(二)1學分以18小時計。
七、上課方式
採當面授課方式進行,並依課程內容採取實境演練方式操作。
八、出勤考核
(一)上課遲到逾20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1小時。遲到20分鐘以內者,記遲到1次;累計遲到3次者,視為缺課1小時。
(二)簽到/退單有專人管理,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
(三)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時須簽到。
(四)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五)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九、成績考核
出席率通過出勤考核標準者,得參加成績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十、參訓費用
(一)辦訓單位與參訓對象為授課教學承攬關係,提供參訓對象訓練課程服務,由參訓學員自付訓練費用,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8,500元(含學、術科所須之鐘點費、講義費、材料費、保險費等)。
(二)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三)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參訓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十一、退費標準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其學費辦訓單位得扣除行政作業費,該項行政作業費以收費之百分之五為限,其餘費用應一律退還。
(二)實際開課日後未逾課程三分之ㄧ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四)其餘退費機制,由辦訓單位於服務計畫書中敘明,並於收費前以書面主動告知參訓學員。
十二、如欲了解更多課程資訊,可參閱以下附件檔案或洽詢辦訓單位。
(一)報名方式
請洽詢本府委託辦理之團體(如下),歡迎於週一至週五8點至17點電話聯絡單位瞭解課程資訊。
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聯絡人及電話:蔡小姐03-5309017
(二)上課日期
3月5日至6月26日(不含4月2日、4月3日、6月4日及6月5日),共30日。
(三)上課時間
每週六、日,8點30分至18點30分。
(四)報名資格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托育人員資格或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之社會工作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
2.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國民為優先,如有餘額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3.報名錄取順序依據本府辦理本項訓練課程實施計畫辦理。
二、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9條。
三、辦理目的-為培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以提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服務品質。
四、開班規定
(一)訓練地點限於新竹市,每班上課期間自開課日起不得逾1年。
(二)每班參訓人數至多50人,至少30人。
(三)辦訓單位於計畫期間以開辦2班為原則,另視參訓需求可申請增班。
五、訓練內容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規定擬定。
六、訓練時數
(一)15學分:270小時。
(二)1學分以18小時計。
七、上課方式
採當面授課方式進行,並依課程內容採取實境演練方式操作。
八、出勤考核
(一)上課遲到逾20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1小時。遲到20分鐘以內者,記遲到1次;累計遲到3次者,視為缺課1小時。
(二)簽到/退單有專人管理,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簽到後未上課之情形。
(三)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時須簽到。
(四)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五)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九、成績考核
出席率通過出勤考核標準者,得參加成績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十、參訓費用
(一)辦訓單位與參訓對象為授課教學承攬關係,提供參訓對象訓練課程服務,由參訓學員自付訓練費用,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8,500元(含學、術科所須之鐘點費、講義費、材料費、保險費等)。
(二)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三)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參訓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十一、退費標準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其學費辦訓單位得扣除行政作業費,該項行政作業費以收費之百分之五為限,其餘費用應一律退還。
(二)實際開課日後未逾課程三分之ㄧ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四)其餘退費機制,由辦訓單位於服務計畫書中敘明,並於收費前以書面主動告知參訓學員。
十二、如欲了解更多課程資訊,可參閱以下附件檔案或洽詢辦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