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
設籍新竹市之民眾,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
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七、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前往就職。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再予一次之救助。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設籍新竹市之民眾,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
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七、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前往就職。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再予一次之救助。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