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劉思妘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及第15款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公告事項
劉思妘君於受僱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對幼童照顧有不當行為,致嚴重妨害幼童身心健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及第15款規定,茲依同法第97條規定罰鍰12萬元並公告姓名。
公告劉思妘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及第15款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公告事項
劉思妘君於受僱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期間,對幼童照顧有不當行為,致嚴重妨害幼童身心健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及第15款規定,茲依同法第97條規定罰鍰12萬元並公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