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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及災害救助

災害救助
發布日期: 
113-06-03
類  別: 
急難及災害救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災害救助 
   
聯絡電話 
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5352657

受理單位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5218231轉305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5152525轉310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5307105轉303

申請資格
1.於新竹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之本國國民。
2.其中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以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為限。

福利內容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5.住屋淹水救助: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50公分以上者, 可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之內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住屋是指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及浴室為限。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6.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應備文件
(一)受災照片二張至六張。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審查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死亡確定證明。
2、申請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3、申請重傷救助: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4、申請安遷救助者,應檢附戶口遷入證明。
5、申請住屋土石流救助或住屋淹水救助者,應檢附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6、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
相關附件:
 1.災害勘查表
 2.共同委任及聲明書
 3.實際居住切結書
 4.領據--安遷救助金
 5.切結書(匯入他人戶頭)
瀏覽人次:9335 人    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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