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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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 分機311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 分機301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 分機305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3-5352386分機502 |
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正本。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正本。 5.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6.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並檢附代辦者身分證正本。 7.已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舊證須一併繳回註銷。 8.遺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檢附遺失切結書。 備註: 1. 應備文件之駕駛執照與汽車行車執照如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並檢附戶口名簿,惟身心障礙者之配偶與一等親親屬不在此限,但仍需備齊身障者本人及駕駛執照與汽車行車執照擁有者之戶口名簿。 2.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
注意事項 | 1.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2.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13條規定;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違者經查證屬實者逕行註銷,且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 3.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並於擋風玻璃前擺放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如遇獲新竹市政府停車繳費通知單者,請於開單停車日當日於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或路邊任一收費員辦理銷單,逾期請依規定繳費。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6.相關規定仍依主管機關法令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