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已領新竹市核發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因故自原工作單位離職而至其他縣市執業,原來之執業執照是否需要換發?是不是有規定期限?
1.依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送驗
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另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規定略以社會
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
照機關備查,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9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2.故,若自本市之服務單位離職而至其他縣市進行社會工作師執業
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府申請變更執業區域並繳還
原領之執業執照,停業及歇業之規定亦同;後續若有新執業事實,
則依規定向新執業處所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