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設籍並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申請資格及方式:凡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不含本日)前設籍並居住新竹市,年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安老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1)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3)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及年滿一百歲者不在此限。
(4)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5)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6)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7)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8)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惟保險給付不列入計算。
(9)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前項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下列情形得扣除之: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4)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5)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6)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7)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8)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9)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福利內容:
1.一般長者每月新台幣三千元。
2.年滿一百歲者每月新台幣八千元。
應備文件:
1.身分證。
2.戶口名簿影本(含個人記事)
3.私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洽詢電話: (1)三區區公所:東區5218231轉301、北區5152525轉301、香山區5307105轉307。
(2)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老人福利科(洽詢電話:5352386分機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