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申請急難救助時,申請人應準備之文件為何?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及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四、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費用單據正本。
五、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
法工作),應附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或徵集令或其他無法工作之證明文件。
六、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應附強制執行或帳戶凍結之相關文件。
七、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