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林志宏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林志宏君因未禁止少年○○○進入星光餐飲有限公司(地址:新竹市中南街20號),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門派出所於105年3月10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
下載檔案
公告社0523-1053283206.jpg
公告林志宏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林志宏君因未禁止少年○○○進入星光餐飲有限公司(地址:新竹市中南街20號),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門派出所於105年3月10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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