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詹宗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何連宏因未禁止少年陳○軒進入T Wei酒吧(特威飲料店,地址:新竹市北大路257號2樓),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於103年2月9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
公告詹宗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何連宏因未禁止少年陳○軒進入T Wei酒吧(特威飲料店,地址:新竹市北大路257號2樓),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於103年2月9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