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駱欣堯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駱欣堯未禁止少年張○婕進入MEMORY PUB(錢賺錢小吃店,地址:新竹市北區民富里經國路二段318號1樓),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於103年1月10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
公告駱欣堯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事項。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駱欣堯未禁止少年張○婕進入MEMORY PUB(錢賺錢小吃店,地址:新竹市北區民富里經國路二段318號1樓),經本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於103年1月10日臨檢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