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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
發布日期: 
113-02-23
類  別: 
婦女福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8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8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12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申請期限
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1. 設籍且居住新竹市,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 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四口人計算標準),每增一人增加15萬元(本金以存款利息除以利率換算,利率則以所送財稅資料當年臺灣銀行一年期之平均定期利率計算),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補助對象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因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經社會處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補助標準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1. 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2. 三個月內全戶郵局內頁影本
3. 切結書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除戶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服刑證明等)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表件下載-領據
 表件下載-切結書
 表件下載-委託代理授權書
 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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