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發布日期: 
112-08-08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802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8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10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申請期限
隨時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1)兒童或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父母雙亡或兒童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5)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經評估為脆弱家庭服務對象,且有經濟協助之必要者。

補助標準
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
(2)兒童或少年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
相關附件: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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