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服務

更新日期:
112-08-08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社區發展服務
問題 
社區發展協會設立及申請規定如何?
解答 
一、由本市各區公所主管機關劃定社區區域。
二、由社區居民(指設戶籍並居住該社區)30人以上發起,需為成年,且不得有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資格。
三、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証明、個人附戶籍証明、團體附合法立案証明)章程草案,其他必要文件各1式2份。

四、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轉市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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