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兒童臨時托育補助
發布日期: 
112-08-04
類  別: 
托育服務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535-2386分機803

受理單位  本府社會處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申請期限
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5日前,惟12月之申請案件,需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兒童,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或特殊境遇家庭,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臨時特殊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6歲兒童,需送請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本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者。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規定。】
每小時補助100元,餘由兒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請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本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照顧者。
每小時補助120元,餘由兒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三)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需送請領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本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照顧者。
得全額補助,日間托育每案每年最高補助2萬4,000元,全日托育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
 
應備申請文件:
(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出示正本)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擇一檢附):
1.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未與兒童同戶籍則須另附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委託本府社工代為查調戶籍資料表。
(三)相關證明文件:【請依申請資格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至少一項】
1.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證明。
3.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4.申請人家庭最近1年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申請資格為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5.兒童領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具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之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
6.兒童之身心障礙證明。
7.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證明。
8.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證明文件。
9.最近3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
10.社工評估報告。
(四)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
(五)申請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如申請人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提供帳戶者,應由申請人繕具切結書及檢附兒童或該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含家園)或托嬰中心負責人之帳戶,由本府另行撥入該帳戶。
(六)領據。
(七)其他文件。
相關附件:
 臨時托育費用申請須知
 臨時托育申請表
 臨托資格異動陳報表
 領據
 領據(領款人為兒童)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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