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2、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2、3名(含)以上者。
二、申請時須於申請表上勾選胎次,如勾選第2、3胎(含)以上,應檢附第1、2胎(含)以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如未提供前面所有胎次資料,則該申請案將依第1胎核定,日後提出證明修改胎次,因無法追溯已領津貼之月份,得依申復月份,次月起核定。
二、申請時須於申請表上勾選胎次,如勾選第2、3胎(含)以上,應檢附第1、2胎(含)以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如未提供前面所有胎次資料,則該申請案將依第1胎核定,日後提出證明修改胎次,因無法追溯已領津貼之月份,得依申復月份,次月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