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

更新日期:
112-08-08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婦女福利
問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申請條件及資格?
解答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動產指全家人口存款、投資及有價證券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以四口人計算標準),每增一人增加15萬元;不動產指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二、申請資格: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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