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補助
發布日期: 
110-04-01
類  別: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3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補助標準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患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3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3萬元以上,補助80%。
3. 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3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5萬元以上,補助70%。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衛材費、清潔費、雜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麻醉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經醫師或醫院(所)證明(或註明)係因醫療所必需,非患者或家屬自行指定,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申請時限
於出院或就醫日內3個月內提出。

應備文件
1. 醫療費用申請書。
2. 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文件影本。
3. 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4.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正本。
5.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6.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相關附件:
 醫療補助具領人收據
 新竹市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新竹市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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