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服務

更新日期:
106-11-01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服務
問題 
請問如何申請籌組合作社場?
解答 
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場)時,應有七人以上發起人,發起前應先洽詢主管機關索取合作社籌組相關資料研閱。
由發起人依申請書內容共同會商擬定社(場)名、組織區域、業務項目等,詳細填寫申請書。
發起人資格:(1)發起人需須設籍新竹市;(2)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無褫奪公權、破產、吸毒情事之一者。

應備文件如下(各1式4份):

(1)發起組織申請表;

(2)發起人名冊一式四份;

(3)合作社章程草案;

(4)合作社籌組計畫書;

(5)發起人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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