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更新日期:
113-05-10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社會救助
問題 
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救助對象及受理單位?
解答 
救助對象:

設籍新竹市之民眾,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

       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七、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前往就職。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再予一次之救助。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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