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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傷病醫療補助

補助項目 傷病醫療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8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303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1-303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303
申請期限 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1.設籍且居住新竹市,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四口人計算標準),每增一人增加15萬元(本金以存款利息除以利率換算,利率則以所送財稅資料當年臺灣銀行一年期之平均定期利率計算),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補助對象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經社會處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補助標準 第一類: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二類: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應備文件 1.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2.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3.三個月內全戶郵局內頁影本
4.三個月內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6.其他證明文件(如:醫院主治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伙食費用收據正本等。
表件下載 家庭扶助調查申請表
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 
領據
切結書
委託代理授權書
相關規定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新竹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瀏覽人次:5637 人  更新日期: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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