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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服務

更新日期:
106-11-01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服務
問題 
請問如何進行合作社之清算?
解答 
合作社(場)於奉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手續。合作社(場)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得合作社(場)因解散後責任之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剩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糾紛,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清算人產生之方式及順序為:
1.依合作社章程規定。

2.由社員大會選任。

3.以理事充任。

4.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

5.清算人被選任或指派後,應即就任,就任時應將姓名、住所或居6.所及就任日期,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法院選派者,並應陳報法院

備查。

7.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8.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9.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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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535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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