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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2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
問題 
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民保護令?
解答 
1. 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施暴者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證是重要的關鍵。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料包括:警察家暴表(或現場處理調查表)、驗傷單、其他相關證據如: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 

2. 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申請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謹需申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3. 檢具證據與申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如:當事人原本住台中,逃到台北,則可以到台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


 



瀏覽人次:3350 人    更新日期:10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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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5352386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電子信箱:hc1500@ems.hc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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