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64歲,具行動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之心智障礙者,或以心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者。
(2)未受政府補助安置於全日型社會福利機構者,惟日間於社政、勞政或教育單位接受教育或照顧訓練者不在此限。
(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父母無力照顧者優先。
2. 申請程序:
經新制鑑定需求評估結果核定,須提供服務者得以提出申請。
經受委託單位居住評估小組評估其需求後,確屬條件合適者依照其優先順序始得進住。
3. 收費標準:
社區家園住民進住所需日常生活開支(含水電、瓦斯、大樓管理費、伙食費及住民所需個人物品等費用)由住民自行負擔,其管理規定及負擔額度由受委託單位訂定,並應於申請計畫書內明列,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過五千元,列冊低收入戶者由本府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