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二、動產金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三、不動產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706萬元。
四、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及獲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應備文件:
一、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本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本人及申請人之印章。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區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民族路40號)03-5218231轉309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國華街69號3樓)03-5152525轉302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育德街188號3樓)03-5307105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