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設籍並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申請資格及方式:凡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不含本日)前設籍並居住新竹市,年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安老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1)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3)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及年滿一百歲者不在此限。
(4)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5)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6)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7)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8)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惟保險給付不列入計算。
(9)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前項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