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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老人福利

更新日期:
112-07-03
發布單位:
社會處
類  別:
老人福利
問題 
若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實施時仍未滿65歲不符請領敬老津貼者,惟至65歲時如符合請領敬老津貼之資格,是否仍可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申請敬老津貼?
解答 
1.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1日起即已停止適用,故自97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後,無法受理敬老津貼之申請。
2.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實施後,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由勞保局改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義繼續發放,故不影響原有敬老津貼之資格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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