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形象圖
便民服務

托育服務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發布日期: 
112-08-04
類  別: 
托育服務
詳細內容: 
津貼項目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聯絡電話
03-5352386#803

受理單位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及民政課里幹事

申請資格
(摘錄自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第五點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第七點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
(二)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四)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發放。
申請人未配合前項各款規定或核定機關知悉申請人有第三款各目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領取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應繳還津貼之全部或一部,得以扣抵本津貼或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政府協助支付金額方式辦理。

津貼內容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六千元。
(三)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兒童戶口名簿影本
3.父母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或受補助兒童)
5.其他證明文件:如第2胎(含)以上子女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相關附件:
 更換帳戶切結書
 註銷育兒津貼切結書
 無居留證切結書
 112年育兒津貼-申請表
 112年育兒申復書
瀏覽人次:9442 人    更新日期:112-08-04
通過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地址:30041新竹市中央路241號(4、5及8樓) 
電話:03-5352386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電子信箱:hc1500@ems.hccg.gov.tw
本網站支援IE 9以上、Chrome及Firefox、edge等瀏覽器,建議使用螢幕解析度1024x768可得到最佳瀏覽效果。
您是本站第: 827468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