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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內容

新竹市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114-04-15
類  別: 
志願服務內容
詳細內容: 
一、目的:為表揚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志工團隊,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與形象,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市推展志願服務工作實施計畫。
三、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執行單位: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五、獎勵資格: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目前擔任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者。曾獲本市或中央級政府(如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各類志願服務獎項表揚者不得提報。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目前擔任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年滿80歲以上,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滿20年,且服務總時數達1萬2,000小時以上者。曾獲本市志工終身奉獻獎者不得提報。
(三)青銀共服志工獎:目前擔任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年齡介於16歲至40歲,於本市志願服務團隊或服務場域中,與銀髮族群互動互助情形良好者。
(四)社綜類志工新人獎:目前擔任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市社會福利類或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滿3個月未達3年者。曾獲本市其他志願服務獎勵(例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者不得提報。
(五)模範志工家庭獎:家庭成員2人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總計達3,0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需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曾獲本市模範志願服務家庭獎者不得提報。
(六)績優志工團隊獎:成立滿3年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查」,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及投保率需達100%以上之志工團隊。曾獲本市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獎項者,三年內不得提報。
六、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
1.各運用單位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推薦1人、志工50人以上得推薦2人、志工100人以上得推薦3人、志工150人以上得推薦4人、志工200人以上至多推薦5人。
2.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出志工個人獎至多30位,獲選志工頒授志工獎狀(牌)及5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
    1.各運用單位志工人數100人以下得推薦1人、志工人數100人以上得推薦2人,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表揚「志工終身奉獻獎」至多2人,獲選志工頒授志工獎狀(牌)及3,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2.評選指標:
A.服務時數(50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30分,另每增加200小時即加1分,最高分為50分。
B.志工年齡(25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20分,每增1歲即加1分,最高分為25分。
C.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25分):以個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三)青銀共服志工獎:
    1.各運用單位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推薦1人、志工人數50人以上得推薦2人、志工100人以上得推薦3人。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表揚「青銀共服志工獎」至多5人,獲選志工頒授志工獎狀(牌)及2,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2.評選指標:
A.志工年資(10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5分,年資滿6個月,每增6個月即加1分,最高分為10分。
B.志工時數(10分):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5分,服務時數達30小時,每增10小時即加1分,最高分為10分。
C.服務態度(20分):志工參與服務之動機、服務出勤狀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狀況。
D.群性表現(20分):志工與志工隊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夥伴、幹部、督導之間互動情形。
E.特殊優良事蹟、創新志願服務方案、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40分):以個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四)社綜類志工新人獎:
1. 各運用單位志工人數50人以下得推薦1人、志工人數50人以上得推薦2人、志工人數100人以上得推薦3名。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表揚「社綜類志工新人獎」至多10人,獲選志工頒授志工獎狀(牌)及5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2. 評選指標:
A.服務態度(30分):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原因、服務出勤狀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狀況等
B.群性表現(30分):志工與志工隊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夥伴、幹部、督導之間互動情形等。
C.服務事蹟(40分):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具體事蹟或貢獻、服務品質及效率等。
(五)模範志工家庭獎:
1.各運用單位至多提報1組家庭參選,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出模範志工家庭獎至多5組,獲選模範志工家庭頒授獎狀(牌)及1,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2.評選指標:
A.家庭成員人數(10分):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需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
B.年資時數(20分):志工家庭於本市境內從事服務年資與時數,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0年1月20日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於本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服務時數。
C.服務態度(15分):志工家庭成員參與服務之動機、服務出勤狀況、與受服務對象互動之狀況。
D.群性表現(15分):志工家庭成員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及志工之間互動情形。
E.服務事蹟(40分):志工家庭成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具體事蹟或貢獻、服務品質及效率、推薦理由等。
(六)績優志工團隊獎:
1.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或評鑑,推薦所屬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本府社會處複審評選績優志願服務志工團隊至多5隊,獲選成績優良之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頒授志工績優團隊獎狀(牌)及3,000元禮券(或等值禮品)。
2.評選指標:組織管理(30分)、服務績效(30分)、教育訓練(10分)、資源運用(10分)、團隊創新特色(10分)及團隊願景(10分),詳如附表11。
七、推薦方式: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志工終身奉獻獎、青銀共服志工獎、社綜類志工新人獎:志工個人於當年度6月30日前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1份(附表1),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二)模範志工家庭獎: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1份(附表2),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所屬績優志願服務工作團隊後,於當年度8月20日前造冊(附表3)並檢送相關資料送本府社會處辦理評選,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八、推薦應備文件: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獎勵事蹟推薦表(附表5)。
3.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列印),每頁須蓋督導章證明;另如為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各類別特殊訓練證明。
(二) 志工終身奉獻獎: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獎勵事蹟推薦表(附表6)。
3.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列印),每頁須蓋督導章證明;另如為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各類別特殊訓練證明。提供系統時數表恐有困難者可提供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
(三) 青銀共服志工獎: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獎勵事蹟推薦表(附表7)。
3.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列印),每頁須蓋督導章證明;另如為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各類別特殊訓練證明。
(四)社綜類志工新人獎: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4)。
2.獎勵事蹟推薦表(附表8)。
3.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列印),每頁須蓋督導章證明;另如為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各類別特殊訓練證明。
(五)模範志工家庭獎:
1.推薦表(分別為附表9),佐證特殊或得獎事蹟等資料請放附表,附表請精簡勿附訓練證書等例行資料,請依序排放整齊。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5)。
3.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列印),每頁須蓋督導章證明;另如為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各類別特殊訓練證明。
(六)績優志工團隊獎:
1.本市績優志工團隊基本資料表(附表10)。
2.志願服務績優志工團隊選拔檢視表(附表11)。
3.研提志工團隊3年服務成果(附表12)。
4.志工團隊服務績效書面報告(附表13),一式5份,請用A4規格紙張,以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4pt,直式橫書繕打,總頁數以20頁為限,佐證資料應編列頁碼並附上10張活動照片,勿附核銷憑證、簽到冊及個人資料。
5.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或備查)之證明文件影本。
6.全份資料電子檔(PDF格式)1份。
 
九、注意事項:
(一)服務時數與年資計算之起迄為90年1月20日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於本市境內服務之年資與時數。
(二)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志工終身奉獻獎、青銀共服志工獎、社綜類志工新人獎及模範志工家庭獎,各獎項每人以獲頒授1次為限。
(三)個人每年以申請1種獎項為限(例如前項志工不得同時申請模範志工家庭獎),每年由1個志工運用單位協助推薦申請,不得重複申請,志工運用單位送件前,應確認無重複申請之情況。
(四)所送資料概不退還,送件單位應自行留底。
十、評審方式:
(一)初審: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據本實施計畫審查並造冊函送本府社會處彙辦評選。
(二)複審:由本府社會處聘請3-5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及本府人員2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
(三)本項獎勵實際執行情況,得由評審小組過半數委員決議後,酌予調整獎勵相關事宜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新竹市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新竹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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