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志願服務定義
項目內容
依據志願服務法之定義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四、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新竹市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例如,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 處;社會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社會處;環保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環保局..等。
項目內容
依據志願服務法之定義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四、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新竹市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例如,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 處;社會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社會處;環保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環保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