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一 〈審查期 2 個月 〉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四
完成
〈本階段可不辦理〉
註一: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二: 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
註三: 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紀錄之分發同註二。
註四: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召開(含同日舉行)。
階段二
階段三
階段四
完成
〈本階段可不辦理〉
註一: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理事會、監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二: 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
註三: 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紀錄之分發同註二。
註四: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召開(含同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