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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助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發布日期: 
113-04-02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 分機502

受理單位
戶籍地里辦公處〈請於早上找里幹事辦理〉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1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1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申請期限
隨時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經本府轉介安置於合法立案並簽約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機構。
3. 且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1)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2)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標準者
 (3)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服務或補助者  
    

補助標準
一、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或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或或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
2.入住機構證明。
3.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未成年子女請檢附父母雙方印章/身分證)。
4.戶中年滿16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
5.家中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3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重大傷病證明卡。
6.檢附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如為輕度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嚴重情緒行為、兩性交往,兼具精神疾病等問題或缺乏家庭照顧人力者,需附輕度身心障礙者轉介安置機構評估報告。

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認定
相關附件: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104年08月19日奉核修訂)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簽約機構名冊
 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認定
瀏覽人次:21123 人    更新日期: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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