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3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補助對象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請領資格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低收入戶老人不適用本計畫,請另依新竹市醫療補助辦法申請
補助項目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術費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雜費、病房看護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不予補助。
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請自行要求院方於「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或「材料費」(特殊材料費),不予補助。
福利內容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特殊個案經本府派員實地訪視並專案簽請核准,以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申請期限
隨時提出
應備文件
申請表。
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印本。
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
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具領人收據乙份。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3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補助對象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請領資格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低收入戶老人不適用本計畫,請另依新竹市醫療補助辦法申請
補助項目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術費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雜費、病房看護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不予補助。
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請自行要求院方於「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或「材料費」(特殊材料費),不予補助。
福利內容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特殊個案經本府派員實地訪視並專案簽請核准,以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申請期限
隨時提出
應備文件
申請表。
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印本。
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
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具領人收據乙份。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